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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举办浏阳市首届“城管杯”摄影大赛的公告  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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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7-22 15:51:11 |显示全部楼层
为构建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,真正让市民走进城管、了解城管、理解城管、支持城管各项工作,市城市管理局联合浏阳网、市摄影协会举办首届“城管杯”摄影大赛,具体事项公告如下:
      一、参赛对象
      全市广大摄影工作者、市摄影协会会员、摄影爱好者均可参赛。
      二、摄影主题
      以创建人民满意城市为切入口,通过摄影作品充分展示新时代城市管理工作者勤奋学习、文明执法、热情服务、追求卓越的精神风貌,反映近年来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所取得的可喜成就,揭示构建和谐城管在推动城市文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,倡导广大市民以实际行动关注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。
      三、摄影范围
      1.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。
      2.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。
      3.城市市政园林设施维护工作。
      四、作品要求
      1.参赛作品规格为7英寸的照片,请勿装裱。作品形式、风格不限,黑白、彩色均可。参赛者投稿每人不超过10张,不收底片、反转片。
      2.所有应征作品必须是浏阳市内创作作品,以纪实性手法进行拍摄。
      3.作品背面写清作品题目、作者、单位、邮编、电话等相关内容。
      五、征稿时间
      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
      六、投稿地址
      1.作品可用邮寄等方式送至: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二栋4103房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。
      2.电子文件投送至:浏阳网浏阳论坛“印象浏阳”投稿栏。
      七、奖项设置
      一等奖一名      奖金1000元
      二等奖二名      各奖励600元
      三等奖三名      各奖励400元
      优胜奖二十名    各奖励100元
      所有获奖选手由浏阳市城市管理局、浏阳市摄影协会、浏阳网共同颁发获奖证书,所有入围作品将参加浏阳市首届“城管杯”摄影大赛影展。
      八、著作权与解释权
      1.参赛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,参赛作品的使用权和媒体转播权属主办单位。
      2.所有作品必须原创,作者本人对作品涉及的名誉权、肖像权、著作权等负法律责任。
      3.本次比赛活动解释权归主办单位。
      九、注意事项
      参赛者在确定拍摄主题后,请提前与城管局办公室高路联系(83601222),由局办公室安排联系相关单位配合拍摄。


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二日

论坛元老

七医院董事长(享受联合国讥笑工资津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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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7-22 17:07:34 |显示全部楼层
顶起!希望城管工作开展得越来越好!
绝不巴结逢迎,绝不歌功颂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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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7-25 01:40:45 |显示全部楼层
好!赞成!
交故人友山翁,近谦者亲白屋,笑街谈巷语,闻牧咏樵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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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7-25 01:41:38 |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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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7-25 07:56:47 |显示全部楼层
因与姜局长有过一面之交,看罢此贴不得不提醒一下局座大人(搁平时,若不相识,鄙人很可能不会出面多嘴),是否中肯,望局座详察。

本活动意义很好,但《公告》中的第九条“注意事项”实属画蛇添足,给整个活动的策划创意自贬到了“无聊”的境地。
不怕天地,一哈;不敬权贵,二哈;不喜花瓶,三哈;不求富贵,四哈;不欺弱小,五哈。
五哈博客http://blog.sina.com.cn/u/24848997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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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7-25 08:01:52 |显示全部楼层
这个第九条,首先就无形中降低了此次活动的品味,把摄影者拍摄精品的初衷似乎变成了甘心替城管做宣传的附庸(为了获个奖)。
本来,摄影者追求的是自然,真实。你这个《公告》一出,给想参赛的摄影爱好者似乎披上一层“唯利是拍”的面纱。你即算想为自己单位整点面子,也不该如此大张旗鼓地写出来撒。
不怕天地,一哈;不敬权贵,二哈;不喜花瓶,三哈;不求富贵,四哈;不欺弱小,五哈。
五哈博客http://blog.sina.com.cn/u/24848997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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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7-25 08:04:35 |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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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竺 发表于 2010-7-25 01:41



    这是天真的不假思索的随声附和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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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7-26 01:34:57 |显示全部楼层
五哈并全体网友:阁下古道热肠,令人肃然起敬!
关于第九条,敝局亦是考虑良久,参赛者若能“偶遇”、“抓拍”,以“踏雪无痕”之轻功、“百步穿杨”之眼法,使一招“佛山无影脚”,于吾局队员完全不知情时进行创作,定是酣畅淋漓,一气呵成,取得最佳效果,随后长啸一声,狂奔而去,如此甚好!
然阁下不妨设想一下这样一个场景:某日,晴,风止。北正大街,某中队队员按部就班,正常展开巡查。兀地前后各闪出一彪形大汉,步步紧随。说时迟,那时快,只见大汉掏出“长枪短炮”,唰唰唰,镁光灯闪个不停。。。此时,吾局队员神情愕然,眼睛早被晃花,嘴巴半天没合拢,还不知发生啥事,心想好汉演得是哪一出呀?
基于以上考虑,最终加上第九条,乃是告知参赛者:创作时,如有必要,可选择这么一条路径。。。当然,也可直接与中队联系。
回答完毕,助理告退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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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地一沙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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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7-26 17:56:45 |显示全部楼层
吾认为;苐九条有害有利.可有可无.
   有利方面;方便了摄影者和被摄者.不利方面;只怕有众多雷同的场面和主题产生.
三戈;我信奉无事不惹事.有事不怕事的处事原则.
      坚持光明磊落.待人以诚的做人准则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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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7-27 08:16:10 |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审贴君2 于 2010-7-27 08:33 编辑
然阁下不妨设想一下这样一个场景:某日,晴,风止。北正大街,某中队队员按部就班,正常展开巡查。兀地前后各闪出一彪形大汉,步步紧随。说时迟,那时快,只见大汉掏出“长枪短炮”,唰唰唰,镁光灯闪个不停。。。此时,吾局队员神情愕然,眼睛早被晃花,嘴巴半天没合拢,还不知发生啥事,心想好汉演得是哪一出呀?
基于以上考虑,最终加上第九条,乃是告知参赛者:创作时,如有必要,可选择这么一条路径。。。当然,也可直接与中队联系。

城管分队长助理 发表于 2010-7-26 01:34



    何谓不能自圆其说,通过这个助理的答辩就明白了。
城管既然能如此大张旗鼓地发公告出来,未必内部职工事先没通知下去?可能不?
既然职工已对近期内必有摄影者会来(心知肚明),又何来“神情愕然”之举?
人家善意提醒,如亡羊补牢的提议,如提出“曲突徙薪”的邻居,你城管愿意采纳,自然于你形象有利;否则,一味强辩,当是你的权利,任何旁人奈何不得,最多不过让大众看到一个为秀政绩,拿奖金当诱饵(诱使那些品性不高,为五斗米折腰的摄影者甘愿为城管作假,主动去“制造”照片),拿职工当模特的造假城管形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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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7-27 08:29:26 |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审贴君2 于 2010-7-27 08:34 编辑
吾认为;苐九条有害有利.可有可无.
   有利方面;方便了摄影者和被摄者.不利方面;只怕有众多雷同的场面和主题 ...
三戈 发表于 2010-7-26 17:56



    三戈这是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,而作出的一个不顾主题,而抓次要矛盾的跟帖。
第九条的不妥,并非在于可有可无,而是实实在在的要不得。何故?
写文章(新闻稿件类)、摄影等一般都贵在自然、真实(摄影除拍广告、拍写真之类例外)。尤其是反映社会事件的新闻类照片,更是要求绝对真实,否则,为制造新闻而“人为制造”出的照片,还有其意义吗?
去年,浏阳报上不是刊载了一个摄影者拍摄圭斋路菜市场一个迎亲场面(迎亲还是出嫁,记忆有点模糊)获得金奖的事例吗?这个就是自然,真实,画面会告诉我们,这个摄影者不是结婚双方的主家雇佣来的,而是一个路人。
现在,若是摄影者发现城管执法队员(或城管其他类别的职工)有什么值得拍摄的亮点,在那一霎那之间,按动快门,这无疑是精品之一。
相反,按现在的第九条,摄影者事先通知城管,城管队员(职工)密切配合,双方“天衣无缝”地合作制造出一副皆大欢喜的新闻照片出来,你城管秀政绩的目的是达到了,可你欺骗的是广大市民的眼睛,欺骗的是读者对摄影者良知的认可,欺骗的是对上级的蒙混!
三戈,您还认为这个第九条“可有”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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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7-27 09:41:46 |显示全部楼层
三戈是此次影赛的主要策划者.为给他的影友和网友拉几千元的奖金吃了累.出了力.他说苐九条'可有可无.有利有害'用心良苦.我理解他.审贴君2伱更应该此句话中丰富的内含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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